北宋时期乐妓的来源有哪些?其数量及受众的广泛程度远胜于唐

  乐妓,即歌舞女艺人,接下来有趣的历史小编就和读者一起来了解一下,给大家一个参考。

  中国正史一直有倡优不录的传统,偶尔提到的贬比褒多。男优也可以因为“说话微中也能解决问题”而受到一些微赞。女性妓女一出现,往往与淫秽无关。因此,传统史学对女性妓女流动的研究通常是轻蔑的,甚至是庸俗的。

  然而,妓女的习俗确实不一定是平庸的。任何国家或民族的历史都不仅仅是宏大的叙事。那些琐碎的成分和卑鄙的群体可以带来一些新的视角。因此,后代回顾过去,对当时历史的观察将更加三维。因此,虽然女性音乐被士大夫责骂为“女性小事”,但从小到大并非不可能。

  一、没官为乐妓

  1.前朝传统

  在前朝,乐妓来自被连坐的囚犯的妻子。虽然这是暂时的法律,但唐朝以前,罪犯的家属大多被没有为官奴婢,从官婢中选择正确的姿势或有技能的人作为官妓。唐“国家每岁阅司的农民(官奴婢)都有正确的容器,所以他们是太乐,他们是前代音乐家的声音人。”所谓的音乐家是代代相传的贱民。

  北宋时期,犯罪分子仍然是妓女,但与前朝相比,宋朝逐渐减少。宋末元初,方回说:“现代没有办法入官为奴隶,北方有兵俘。”方回所谓的现代应该指南宋,而北方应该指辽和金。《辽史刑法志》确实是一种入瓦市的无罪方法:“无罪方法。。。他的第一个邪恶家庭没有入瓦。”

  2.北宋改革

  北宋时期,官妓的来源之一来自被没有国籍的罪犯家属。虽然南宋时期没有为官僚服务的方法已经逐渐消除,但女性因自身犯罪被归籍为妓女并不少见。因此,没有女妓仍然是宋代官妓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
  所谓“现代法之不善者”是:“宦官进子,宫无罪人;三个以上的好女人犯了奸,被视为杂户,断脊杖送妓乐司收管。”所谓杂户送妓乐司,即将犯罪的女人不是官妓。

  当然,法律还规定,收女犯为妓还有其他前提,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说:“再法:诸犯奸,许从夫逮捕。又法:所有妻子都是奸诈的,愿意和不愿意听,从丈夫的意愿来看,第三人以上是杂户,或者原来没有丈夫,或者丈夫不愿意和睦相处,没有归宿的人,诉讼难以区处,才能为此。未闻非夫入词,断以奸罪,非夫愿离,而强之他从,则与法意不合。由此可见,良家女被没官为妓有两个前提:一是犯奸三人以上;二、无夫或夫不愿合。

  然而,在实际审判中,地方官员的判决更加随意。在同一本书《因奸射击》中,阿朱夫黄渐依附于陶岑。“寺僧妙成和主人陶岑互相穿衣服,所以他们和妻子因为所谓的奸诈。”临桂县令的判决是:“以黄渐、陶岑、寺庙为每根棍子60根,他的妻子阿朱免断,并将军寨射击押在军寨。”

  他把丈夫黄渐凑成了三个叛徒之一,所以他可以把阿朱判为妓女。难怪范西堂觉得“这怎么样?”另一个例子是《山堂肆考》中南宋末年的故事:“郑女,宋代高安人,弃俗出家,自言有一天会飞。

  到期洗澡换衣服,突然不见了,止遗双履,四方汹汹,祈福者填委。值洪起怕宰是邑,疑之,遣人寻色,甚至与道士淫奔。因为籍女是官妓,道士是乐工。”郑女虽然没有丈夫,但也没有强奸三个人,也是官妓。由此可见,地方官员在审理强奸案时并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。

  二、乐妓养女

  1.民风糜烂

  虽然妓女以从良结婚为理想目的地,但在许多限制下,大多数妓女无法获得理想的婚姻和家庭。为了养老,一些有一定资产的妓女经常选择在年老时成为客人母亲,即收养家庭中的年轻女儿,并将其作为自己的摇钱树进行教育。

  妓女养家是妓女的普遍现象。《三朝北盟会编》中,侍王继先带着其他妇女入府。“比如镇江府姓张、姓李的女孩,工作歌舞,欺骗皇室,索至今尚若。女人的母亲怨恨入骨,什么也没说。”

  所谓“女儿之母”应该是养母。培养一个擅长歌舞的养女并不容易,但她被权贵家庭免费带走了。自然,她恨之入骨。魏亦在《古今考试》中提到“现代法之不善者”,包括“州县无行弟子(即乐妓)、世界养女为侍、诉讼宴会、穿着发髻红外套、穿着皇冠迎接、唱歌如男子”

  2.出卖自身

  有些女人是妓女,为了自己的生计,把养在良家的女儿带回来,培养成妓女。比如温母强迫温婉做妓女,因为她“比别人多几三十万”,所以只有培养温婉做妓女,她才能还清欠款。温母不仅仅是自己的女儿温婉的摇钱树。因为温婉的才华,知州几次想把她绑在官籍里。后来“太守也占了她女弟弟的籍子,但她辍学了。”

  所谓“女弟”,应该是温母收养的另一个养女。仁宗时沈庚治在杭州、开封时下令“妓女养家养女为子,夺回父母。”

  然而,大多数地方官员不会干涉这种妓女养女,这可能很难在法律上获得证据;其次,当地的妓女要求大于供应,无良政府甚至“命令妇女被拘留为妓女”,政府很高兴看到妓女养女是妓女,这些女孩应该是政府宴会,甚至是官方公民。

  三、自择为乐妓

  1.无奈的选择

  的确,有些好女人选择自己当妓女,她们可能因为贫穷而被迫当妓女。比如《清尊录》里,苏媛先私奔后被抛弃,因为无法生存而成为妓女:“女人到广陵,资尽不能进,遂隶乐籍,易名为苏媛。”

  另一个例子是温婉的母亲,她贫穷,欠了很多钱,所以她不得不选择自己的妓女。但确实有些父母强迫女儿做妓女,以获得更多的钱。陈造的《江湖长翁集》讲述了黄真真的故事:黄真真的父亲是将军,曾经是知州人。他死后,一家人无法自养,妻子、女儿和儿子都成了乐人。

  如果一开始是无助的,但当客人说他愿意为黄真真结婚时,他的母亲拒绝了。他的第二个儿子已经长大了,有谋生的手段,但他仍然说“对待他”,只是因为他真的从妓女那里获得了更多的利润和更容易的钱。因此,这个家庭依靠女儿吃饭,这真的更可怜。

  另一个例子是“王生,名真姬,字仙才,小字幼玉,本京师人。随父流落湖外,家在衡州,女兄弟三人都是名妓。”后幼玉遇到意中人刘福,打算从良,但妹妹威胁刘氏说:“儿子若复为时事,我不舍子,即诉讼在政府。”

  幼玉三姐妹都是名妓,一家人的生计早已不愁,而他们的家人还是拒绝放手,只是视财货而不是亲情而已,所以幼玉“逼着父母姐弟不得脱此”。

  2.重女轻男

  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也改变了传统的价值观。虽然有些人因为贫穷而把女人卖成妓女,但确实有些人为了赚钱而把亲戚培养成妓女,形成了所谓的“刺绣不如靠市场”的氛围。

  而且似乎已经形成了一条成熟的产业链,包括提供年轻女性、培训师、中介和买家。当然,这些精心培养的女生和妓女买女生还是有一定区别的。他们的父母在他们身上投入更多,甚至“百金求师教歌舞”,“爱如捧璧擎珠”。有的还可以通过妓女、牙嫂等中介把女儿卖给官妓,但也有不少“狼暴”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把女儿卖给官妓。

  四、被拐卖,略买

  有些女人因为被拐卖而成为妓女。拐卖妇女利润很大,以至于各地“掠夺更多的好人,把他们卖成奴隶,远近相蒙。”如果出现荒歉疫情,人口交易会更加猖獗,“大部分都是卖和求食者,盖卖和求食者的钱少,卖和求食者的钱多。”

  所谓“求食者”,就是卖笑者。比如季三娘和佛宝因为父母病去世,就被贩子抢走了,“到了益阳,牙人引卖和求食者鲍翁”。因此,越来越多的女性被抑制为廉价,成为妓女。

  宋朝之交的战争也导致很多女性被拐卖为妓女:“御史台言,访问西北流寓的人,往往不知道巷子里的陌生人,失去了人口。他们的巡逻队不会立即接受官员,并责怪他们的家人承认他们被外人诱惑藏在家里。恐赫以言,要么雇人卖奴婢,要么折勒为妓女。”

  可以看出,这种贩卖人口的行业规模相当大。与贩卖类似,还有以雇佣女仆为名的欺骗。例如,“尝试一个家庭的女儿,年轻,贫穷的母亲生病,父亲被庸俗欺骗,妓女。”或者利用卖方不熟悉合同或利用雇佣合同的漏洞,最终不让他的家人赎回女儿:“雇佣他的家人,然后寻求厚贿赂,误解,无法摆脱。”

  甚至有些地痞流氓强行买不付钱,或者合同到期后还是不放弃:“比如宋念一的女荣娘,万八娘的女胜奴,兴奴等等。,刚买的时候不付钱,年满不放。”合同到期的恶行并不局限于私人。由于官妓供需不平衡,有时政府会采取非法手段强迫他们变得便宜,包括不遵守合同。

  后来,一些卖儿卖女的人想回到女儿身边,可能不全是为了她。相反,当他们看到她出众的外表或想成为自己的摇钱树时,他们都是私欲。综上所述,宋代妓女的来源与前朝大致相似。一般来说,它们可以分为两类:国籍和销售。

  下面可以细分,如果籍不能分为连坐系、犯罪无官、非法无官;买卖可分为妓女养女、自卖妓女、拐卖妓女、略买妓女等。然而,与前朝不同的是,南宋以后,甚至没有出生的制度也不再实施,减少了没有出生的妓女的数量;另一方面,由于宋代人身依赖的减弱,出售妓女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,出售和雇佣的方式比以前更多,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,可以在一定年限后赎回,而不是终身制度。

  结语

  宋太祖用一杯酒释放了军事力量。他曾经说过:“人生不如多积金,市田宅以遗子孙,歌舞女以终日之年。”以赎回换取军事力量的集中,以高薪养官,以优雅换取士人的喜悦,这是赵氏祖先法律的内涵之一。在这种人生哲学的影响下,大官僚家庭成群结队地积累妓女,朝廷和地方公司在宴会上没有虚假的日子,宴会上必须使用妓女音乐。

  朝廷对官员的准备——学生和士人也有很多优越的容忍度,以至于三学斋会、缙绅同年会、乡会等都可以差官妓去灵应,以至于后人叹了口气:“不同的人以习礼敦诗的地方为征歌选舞的场所”。

 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崛起,宋代的私妓也蓬勃发展,其中最好的往往代表了宋代歌舞伎乐的最高水平。事实上,宋朝在音乐妓女的数量和观众的广泛程度上比唐朝要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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