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处: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又列重罪十条:……其犯此十者,不在八议论赎之限。”元·关汉卿《窦娥冤》第四折:“这药死公公的罪名,犯在十恶不赦。”
出处:清·龚炜《巢林笔谈续编·牛肉鳝鱼》:“按《唐律》屠牛者,在极恶不赦内。”